当事人信息
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18号肆层4001、4002、4003号商铺-GS010。 法定代表人:章丹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朝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山东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山路与太原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永林。
审理经过
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思佳 书 记 员 芮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