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云霄,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孟亚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韩红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云霄诉被告孟亚伟、第三人韩红亮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石云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石云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志军 审 判 员 孙慧忠 人民陪审员 吴威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