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住所地:恩平市恩城小岛四方洞3号小区F号(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669863****。 负责人:蒋雄鹰。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珊珊,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合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揭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诉被告徐合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苏珊珊参加诉讼,被告徐合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7636.36元(其中本金6413.76元、违约金费用448.29元、利息774.31元)以及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结清信用卡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费用;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在2014年6月9日被告填写及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资料,经审核后发给被告信用卡(卡号:62×××61,户名:徐合花)。但开户后被告透支使用,截止2021年4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款项7636.36元(其中本金6413.76元、违约金费用448.29元、利息774.3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拖欠信用卡透支款拒还已违约,根据协议约定仍产生利息及违约金费用;故应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结清信用卡欠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违约金费用;且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徐合花没有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信用卡纠纷。原告对其主张的欠款事实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欠款信息表、历史交易查询予以证明,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没有应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向原告申请领取信用卡,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中签名,表示知悉及理解并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视为其同意上述条款的约定,应认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该确认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严格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权利义务。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出现透支情形后,应按照合约要求及时还款。被告使用该卡消费,未能按时还款,截至2021年4月29日,被告仍欠原告信用卡本金6413.76元、违约金费用448.29元、利息774.31元。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上述拖欠款项,并请求从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结清信用卡欠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违约金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的问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五条第5点约定:“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他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托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由乙方承担。”原告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证明为实现本案债权实际支出律师费1000元,故原告该项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徐合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合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413.76元、违约金费用及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4月29日止的违约金费用448.29元、利息774.31元;从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结清信用卡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费用、利息,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 二、被告徐合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保全费106.36元,合计131.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合花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预交的受理费、保全费,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徐合花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06.36元,合计131.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文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甄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