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魏怀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造与被执行人魏怀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403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造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403执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