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