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章丘市龙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良阁,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勇。

委托代理人孟宪红。

被执行人济南鑫亿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官庄乡兴隆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景年宝,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济南鑫亿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执行人济南鑫亿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未交纳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的排污费为由,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了章环费字[2015]000495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济南鑫亿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的排污费10167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章环费字[2015]000495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鑫亿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章环字[2016]36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章环费字[2015]000495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章环费字[2015]000495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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