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张风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志辉与被告张风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辉、被告张风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志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17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查清事实,判如说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风船辩称,当初借原告钱的时候我还有一个合伙人,是我同学王军利。后来由于邮储银行撤资,资金链断裂,我把牛厂的牛和王军利商量好以较低的价格抵顶给王军利,并且拟定了一份协议。后来签字的时候他私自改动了协议,由于当时比较信任,我没有看合同就签了字。原先我们商量好挣了钱还有我的股份,可是后来挣钱了他不想给我了,导致我没有收入,无法归还其他债主的债务,导致现在其他债主都起诉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志辉于2017年8月27日向被告张风船出借15000元,被告张风船认可收到该款项,并出具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张志辉现金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用于养牛,期限一年(2017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7日)。如果到期不能归还,张风船自愿用牛抵顶全部欠款。借款人张风船身份证号132336……162017年8月27日。原、被告均称,被告未偿还过上述借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15000元,在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现借款已到期,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张风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辉借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张风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