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大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
委托代理人:谌艳杰,河南三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洛阳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78号院。
法定代表人:金林。
审理经过
刘大强与洛阳西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02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500万元及相关利息。因洛阳西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刘大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股权及公积金登记信息。
2、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七处,该七处房产均设定了抵押权,申请人表示无意拍卖这些房产,请法院暂不拍卖。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经过走访,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西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大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