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XX。 被告:佟XX。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