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岩温,男,****年**月**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6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岩温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8月至2020年11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8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有超出月狱内消费限额的情况。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情况证明材料、消费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岩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岩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37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