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安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权生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全,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生,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茂珠,女,1956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远,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系江安县四面山镇水清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安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明生、李茂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安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安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江安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元,由上诉人江安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