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县华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高速转盘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7XY749。
法定代表人:侯庆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温县。
被告:邱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东段南侧建工佳苑1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533618113。
负责人:丁一,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温县华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振伟、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温县华鑫运输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温县华鑫运输有限公司未在该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温县华鑫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