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顶山市新诚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西联盟小学北8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信,总经理。

被告:张东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市新诚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平顶山市新诚信商贸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诚信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平顶山市新诚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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