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仪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62239L(1-1)。 负责人:刘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舒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巴方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执行人:巴方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执行人:袁晓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允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舒畅、巴方浩、巴方杰、袁晓雨、李允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以(2020)豫0191执35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允巍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17号1号楼4层413号(产权证号:14××77)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李允巍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17号1号楼4层413号(产权证号:14××77)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