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市文艺演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滨江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968988937。 法定代表人:雷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正发,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邱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强,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桂林市阳光王朝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正阳路2号漓江文化广场综合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68910626M。 法定代表人:陈连民,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所受理原告桂林市文艺演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邱海燕、第三人桂林市阳光王朝酒店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状中称:第三人桂林市阳光王朝酒店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租金和违约金,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第三人对被告邱海燕享有债权但怠于行使,原告遂向本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告邱海燕户籍地为湖北省蕲春县,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桂林市七星区,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一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友杨 书 记 员 王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