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和心,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青海省乐都区雨润镇汉庄村村民。         被告:贾永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岗沟镇贾湾村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王和心与被告贾永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庆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和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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