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祖子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新,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黑山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宝地分公司,地址黑山镇十街中大东路1号舒心园2#楼门市西一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109XPT49 法定代表人:李刚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先、张萌萌,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祖子英与被告黑山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宝地分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子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新、被告黑山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宝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敬先、张萌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祖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天瑞经典〉订购协议书》合法有效;2、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涉案房屋;3、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瑞经典〉订购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天瑞经典项目2号楼2单元3层2号,房屋总价款50万元,楼房是以物抵债形成的。2020年6月17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刚毅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从女婿任向东的银行卡转账现金50万元交给李刚毅,李刚毅出具了借据,约定月息1.5分,期限2个月,用于香榭里A区建楼。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催要欠款,因被告法定代表人无力现金偿还,于2020年8月9日李刚毅为原告出具还款办法,同意以香榭里A区楼房一次性偿还50万元,面积不超过145平米。于2020年8月31日双方签订了《天瑞经典订购协议书》,楼房是2号楼2单元3层2号,总价款是50万元,参考面积142.28平米,由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协议签订后原告找被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被告以工程未经总体验收为由一拖再拖,现据原告所知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有部分购房者已经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房照,故请求你院依法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据复印件(原件已被李刚毅收回)1份、锦州银行电子渠道转账回单1份,拟证明李刚毅向原告借款的时间、金额、期限、利息、用途;2、《还款办法》1份,拟证明借款到期之后李刚毅自愿以物抵债;3、《天瑞经典订购协议书》1份、专用收款收据1份,拟证明双方签订订购协议书的时间,款项的来源。
被告辩称
被告黑山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宝地分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故无法交付。
本院查明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表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恒跃置业宝地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刚毅。2020年6月17日,李刚毅向原告祖子英借款50万元,原告的女婿任向东通过锦州银行电子渠道给李刚毅转账50万元,李刚毅出具了借据,约定月息1.5分,期限2个月,用于香榭里A区建楼。借款到期后,2020年8月29日李刚毅为原告祖子英出具《还款办法》约定:同意用以以香榭里A区楼房一次性偿还50万元,面积不超过145平米,选好后签订订购协议书。2020年8月31日被告黑山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宝地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天瑞经典》订购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订购的商品住宅位于黑山县西侧,香榭里A区,天瑞经典项目2号楼2单元3层2号房,建筑参考面积(最终已房产部门测绘为准)142.28m²,成交确认总价50万元,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被告恒跃置业宝地分公司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50万元的专用收款收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第4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李刚毅向原告祖子英借款50万元发生于****年**月**日,借据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及借款用途为香榭里A区建楼用。李刚毅为原告祖子英出具的《还款办法》发生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2020年8月16日)后(2020年8月29日)。本案《天瑞经典订购协议书》是原、被告自愿于2020年8月31日签订,并约定经签字、盖章后生效,现《天瑞经典订购协议书》已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与原告签订《天瑞经典订购协议书》、向原告出具50万元专用收款收据,是民事主体通过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祖子英与被告黑山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宝地分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签订的《天瑞经典订购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黑山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宝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香榭里A区天瑞经典项目2号楼2单元3层2号房交付原告祖子英; 三、被告黑山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宝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协助原告祖子英办理香榭里A区天瑞经典项目2号楼2单元3层2号房的产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黑山恒跃置业有限公司宝地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红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昱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