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亚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张玉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审理经过 石亚男与张玉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冀0109民初*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玉乐名下价值在40000元以内等额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原告撤诉后本院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玉乐名下价值在40000元以内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德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