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汉夫,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柱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生,广西锦贺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贺州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新兴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唐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贺州市富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新兴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锋,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柱辉,原审被告广西贺州北控水务有限公司、贺州市富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1)桂110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知华南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其至今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献年 审 判 员 周成才 审 判 员 张依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禹铭 书 记 员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