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春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张杰,****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春媛与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春媛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原告梁春媛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春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春媛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思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