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大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垣曲县。
被告:杨金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大军与被告杨金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杨大军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大军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