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民乐镇民乐村。 负责人:麻忠辉,该行行长。 被告:袁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被告:赵德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被告:杨胜禄,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审理经过
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与袁野、赵德立、杨胜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撤回对被告袁野、赵德立、杨胜禄的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1.2元,减半收取计1170.6元,由原告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石 瑶 书 记 员 刘成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