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无业,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张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无业,住甘肃省酒泉市。(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2021年6月21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 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小丽 书记员 唐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