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景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西平县权寨镇冯堂村委。
法定代表人:胡付雷,该村委主任。
被告:西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延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文与被告西平县权寨镇冯堂村委、西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文于2021年6月25日因诉讼二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平县权寨镇冯堂村委、西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景文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景文撤回对被告西平县权寨镇冯堂村委、西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景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