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市煊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安县左卫镇西房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85767600966。
法定代表人:田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万录,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凯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沙岭子镇东山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55494950Q。
法定代表人:王云霄,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口市煊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凯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煊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煊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家口市煊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9元,减半收取3019.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总计5189.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煊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启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红伟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