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裕雄,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敖玉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杨裕雄与敖玉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裕雄于2021年5月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裕雄撤回对被告敖玉刚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裕雄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裕雄负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安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母林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