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洪双,男,****年**月**日出生,住洮北区。 被告:马洪亮,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彭莉,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王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白城市洮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洪双诉被告马洪亮、彭莉、王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5,698.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霍志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