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儒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刘强(曾用刘小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儒权诉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郑儒权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郑儒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由郑儒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宋兵 书记员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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