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迟克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黄锡刚,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黎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国土资源局公益性岗位,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李海艳,吉林彦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迟克云诉被告张黎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迟克云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