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春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丹,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潘兴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波与被告潘兴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波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春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杨春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