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平华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107国道与西平县城迎宾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韩铁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桂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华峰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华峰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平华峰牧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平华峰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西平华峰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