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单俊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庆,和田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显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被告: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屯垦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宇,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单俊周与被告张显久、新疆宇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单俊周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单俊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单俊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00元,减半收取计925.00元,由单俊周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 江 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吾米提江吾提库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