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陆乾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蒋国平与被执行人陆乾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国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陆乾庆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国平货款1430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元和执行费114.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陆乾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陆乾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陆乾庆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陆乾庆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有价证券和车辆。发现被执行人陆乾庆名下位于东阳市××镇××街村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发现被执行人陆乾庆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截至2021年04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1430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元和执行费114.54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陆乾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陆乾庆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陆乾庆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陆乾庆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蒋国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陆乾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783执61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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