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河口市森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志朋,男,****年**月**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梅河口市森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森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河口市森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河口市森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