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中健,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刚,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峰,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中健与被告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中健的委托代理人李胜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中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砖款15000元及诉后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之前和之后,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生产的大砖,经结算共欠砖款15000元,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和2018年2月13日出具欠据和借条各一份。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能给付,为此,特持状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徐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徐峰多次购买原告王中健大砖。2017年1月20日,双方对砖款进行一次结算,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王中健砖款10000元壹万元正徐峰”。2018年2月13日,双方再次对砖款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伍仟元(小写)5000元。逾期按借款额每日1.5%支付违约金借款人徐峰,借款人身份证号码320721198903××××,借款日期2018年2月13日,电话183××××0765”.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砖款未果,产生本案诉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徐峰购买原告王中健大砖的事实,有被告徐峰亲笔书写的欠条和借条予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购买原告大砖,应当支付转款15000元。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给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徐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对原告王中健要求被告徐峰给付其砖款1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中健砖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徐峰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徐峰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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