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岗王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6506295X。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凯,河南过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韩兴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兴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催告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后,仍逾期未交,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按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