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花山镇。
被执行人:初桂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花山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石与被执行人初桂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申请人王石的申请项“申请人王石与被执行人初桂珍之间的土地流转有效”没有实质的执行标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4)项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实质的执行标的。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王石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