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徐某1,住磐石市。
原审被告:徐某2,1977年7月22日,住磐石市。
原审被告:邢某,1977年6月27日,住磐石市。
原审被告:田某,1963年10月30日,住磐石市。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徐某1诉原审被告徐某2、邢某、田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故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