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第**。

法定代表人:欧阳静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才,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

法定代表人:姚德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永兴街

法定代表人:姚德坤,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姚德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所有的价值38,545,084.9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8,545,084.97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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