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刑初2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小军、陈刚罚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957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757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