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岚县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岚县东村镇高崖湾村。
法定代表人:杨支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国清,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
担保人:邸建中,男,身份证号142329197302070236,汉族,岚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岚县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127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岚县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欠款816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840元、申请执行费1124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李国清执行标的款75000元,剩余标的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由邸建中提供执行担保。但被执行人李国清执行标的款57036元、案件受理费1840元、申请执行费1124元后,余款一直未履行。现查明担保人邸建中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担保人邸建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9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