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杨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103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以前不认识,后来被告以自己还贷款为由借款,原告给被告借款共计11030元,被告于2020年11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21年2月26日还清。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着不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原告通过朋友认识被告并在闲聊中得知被告在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有认识的人。原告遂通过其朋友帮忙问被告能否帮其丈夫办理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的正式工人。后被告联系原告以可托关系给原告丈夫办理工作转正事宜为由向原告及其丈夫多次索要财物,原告及其丈夫分多次给被告微信转账共计11030元。转账后发现可能受骗,遂多次联系被告要求退款。被告于2021年2月6日给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同年2月26日归还。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至今未退还。本案中,原告主张其给被告借款并要求被告偿还。经查,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原告通过给付被告财物,企图找人托关系的不正当途径达到给其丈夫转为王洼煤业有限公司正式工人的非法目的。原告的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损害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劳动就业秩序,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此种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法律保护。同时,被告借帮助原告托人疏通关系给原告丈夫韩东斌办理工作转正事宜多次索要财物的行为涉及经济诈骗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牛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退还原告牛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海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