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树丛,东营市东营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如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5号财富中心2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EP1WG9W。
法定代表人:刘海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审理经过
原告常波与被告宋光辉、东营如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波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常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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