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桑新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朋,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袁屯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审理经过
原告桑新彩与被告袁屯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新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屯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桑新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4年起,被告以生产经营、家庭生活为由,累计向原告借款12万元有余。2020年,原告因患病需用钱,请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承诺返还,但并未实际履行。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各种理由拖延。被告拒不返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为维护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袁屯现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举证
原告桑新彩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活期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河南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光大银行信用卡对账单、QQ及微信转账记录、(原、被告)通话录音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起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期间,被告袁屯现多次向原告桑新彩借款,后原告桑新彩多次向被告袁屯现催要借款,被告袁屯现认可原告桑新彩借款(最低12万)并承诺返还,但双方就如何返还等未能协商一致,原告桑新彩无奈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桑新彩提交的证据及合理陈述等能够证明被告袁屯现向其借款的事实,被告袁屯现承诺向原告桑新彩还款但未能够及时返还导致本案纠纷,被告袁屯现应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桑新彩要求被告袁屯现返还借款12万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桑新彩诉讼请求的利息,因当事人未作约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袁屯现不答辩、不举证、不到庭,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依法自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袁屯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桑新彩返还借款本金12万元;
二、驳回原告桑新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袁屯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