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2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共有10446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款项申请人已全部领取。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甘EP6542五菱牌汽车一辆,在执行案件前已过户,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甘E93719缤智牌小型汽车一辆,处于抵押状态,本院已对该车辆依法查封。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一步全面查控、调查,被执行人赵某某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并约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其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情况已记录在卷佐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2执3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