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图木舒克市恒润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吴多祝,总经理。审理经过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图木舒克市恒润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0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18年10月26日,我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2018年10月27日,本院在XX市房产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得知被执行人在XX市无房产登记。2018年11月,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国家电网XX分公司有电费收入可供执行。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本院多次到国家电网XX分公司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在国家电网XX分公司无收入可供执行。2020年6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图木舒克市XX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遂委托无锡市xx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图木舒克市XX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公司负责人陈X在无锡市居住)。2020年7月1日案外人图木舒克市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表示“不存在对图木舒克市XX有限公司到期债务”。本院收到书面异议后停止对案外人图木舒克市XX有限公司执行,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2020年8月24日,本院经司法网络查控后得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9月27日,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图木舒克市XX总场光伏电站110KW汇集站设备及其名下位于图木舒克市XX总场的工业用地,申请人综合考量后决定暂不对该财产评估拍卖。2020年11月24日,本院经司法网络查控后得知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1月24日,本院短信告知申请人案件情况,因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申请标的5869210元,未执行到位58692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董晓钊

审判员  曾 辉

审判员  秦俊林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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