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桐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被告:骆小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彭桐林与被告骆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桐林、被告骆小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逾期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2020年6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肯偿还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骆小毛辩称,认可借款本金96600元,因经济困难,愿意分期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活需要于2020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扣除利息2400元实际借款77600元),2020年6月10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扣除利息1000元实际借款19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另行给付原告利息3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导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骆小毛向原告彭桐林借款96600元,双方予以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期间,被告已给付原告3600元,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给付的3600元应算作本金,故原告彭桐林要求被告骆小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93000元。原告要求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约定还款期限到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限被告骆小毛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彭桐林借款本金93000元及从2020年7月1日起以本金9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彭桐林负担250元,被告骆小毛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学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旭

书 记 员 何燕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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