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玉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告:任书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玉凤与被告任书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玉凤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书廷在长葛市铁东路保盛钢板制品有限公司1号楼001007号(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长葛字第××)房产予以查封或对其银行存款8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马玉凤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玉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任书廷在长葛市铁东路保盛钢板制品有限公司1号楼001007号(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长葛字第××)房产予以查封或对其银行存款85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百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