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福胜,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被告:苑栋凯,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原告代福胜诉被告苑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福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苑栋凯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代福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3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8日,被告苑栋凯向原告代福胜借款人民币173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6月8日止。被告至今没有履行偿还义务,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无果,故原告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苑栋凯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代福胜与被告苑栋凯是本溪市南芬区十九中中学同学,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了信用卡和现金,共计19500元,现剩余17300元未偿还,并于2019年12月8日出具借条一份,明确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6月8日止。被告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故引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代福胜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还款应依法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原告放弃利息,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另外,被告苑栋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7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苑栋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代福胜借款人民币1.73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苑栋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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