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0020E。 负责人:邓元超,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莉,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王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侯军、王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2元,减半收取231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董 瑞 人民陪审员 刘应学 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璐